防止商业贿赂的相关规定

各科室:

为确保检测工作的独立性不受任何行政干预,不受任何关系和部门领导的影响,不因任何经济利益而影响判断的公正性,独立开展检测工作。现对防止商业贿赂作出相关规定如下:

一、质量负责人负责组织学习与防止商业贿赂相关的文件规定。

二、各部门负责人负责实施监督。

三、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治理商业贿赂的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本单位员工的宣传教育,自觉抵制各种形式的商业贿赂行为。

四、对于直接对外接触或较易接触的岗位。如样品管理员、现场检测人员等,实施部门领导负责制,有部门负责人实施监督。

五、在对客户服务的整个过程中,不准收受服务对象以各种名义给予的礼品、现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不准接受影响公正性和独立性的宴请,不得接受服务对象安排的高消费娱乐活动、旅游活动;不准在分析检测中玩忽职守、借故拖延、推诿扯皮,不得有意刁难、勒索服务对象。

六、不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客户的服务检测项目。不向客户的有关工作人员馈赠礼物、现金、有价证券及安排高档宴请、高消费娱乐、旅游活动。

七、内审和管理评审应把公正性声明和公正性措施的落实情况作为审核和评审内容,质量负责人应跟踪与此相应的纠正和预防措施使其落到实处。

八、院长应对自觉维护单位信誉,坚持原则,忠于职守,维护检测工作诚实性和公正性声明的人和事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反公正性和诚实性的人和事,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批评教育、警告、直至辞退的处分。

瑞安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研究院

法人代表: